应届高校毕业生可申领失业补助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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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07-12-19 22:03:19 发布人:阜城热线 新闻来源:衡水日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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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届高校毕业生可申领失业补助金 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 本报讯(刘勇、李润生)近日,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、民政局转发了《河北省应届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暂行办法》,规定未就业的贫困应届高校毕业生,可按月申领失业补助金。 凡生源地系我省户籍,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为困难家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,当年底未就业的,持《居民身份证》等有效证明,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,领取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。 进行失业登记的应届高校毕业生,应持《居民身份证》、《毕业证书》、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、《河北省应届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调查认定表》以及本人档案等相关材料,于毕业后第二年1至6月每月10日前,向户籍所在地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,填写《失业补助金申领登记表》,申领失业补助金。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我市各县市区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90%,但不低于同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,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。 对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实现就业、家庭经济状况出现明显好转或无正当理由3次拒不接受劳动保障部门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,停发其失业补助金。 《办法》规定,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认定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。其中,持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》或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》的,被认定为困难家庭。父母双方失业,且无稳定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;单亲、烈士子女家庭、且无稳定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;遭遇自然灾害导致家庭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;家有重症病人,或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丧失劳动能力,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;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,也将被认定为困难家庭。应届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由生源地社区居委会(村委会)、街道办事处(乡、镇政府)出具审核证明,县(市区)民政部门认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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